各別時期的招牌法律規範
法律如何影響當下的街景?
系統性的都市計畫,將為城市景觀帶來一種秩序,不論是實際規劃上的規整,更能夠帶來街道與招牌之間的平衡。
臺灣最早系統性的都市計畫始於日治時期,第一個實施都市計畫的區域是臺北,早期稱為「市區改正」,以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及建構初步的街道立面為主。當時臺灣主要都市如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等,以及多數的鄉鎮皆有實施。1938年,臺灣總督府頒布《臺灣都市計畫令》,市區改正改名為「都市計畫」。
「市區改正」主要針對各項建築、街道、公共建設等進行相關規範的確立及實施,不僅建立了建築線制度,更針對建築物與交通的關係進行各種討論,當時的保安課長友田藤太郎進行了相關的論述《新竹州時報第六號-根據臺灣都市計畫令之建築物限制》:
左圖中間為當時臺北市區改正全圖,不僅針對要改正的區域進行規劃與分析,更是將各個商家的資訊與廣告印製於後,更好地傳達到「城市規劃與商家之間的關係」,閱覽到上述幾個資料後我們可以得知,之所以可以透過各個歷史資料中看到整齊劃一的街道與和諧的商家招牌,都在於日本政府所頒布的「市區改正」計畫,而這也成為我們在研究「招牌」這個議題相當重要的資料,甚至於能夠作為一種解釋,現今臺灣街道上僅存的手繪招牌、霓虹燈招牌樣式,如何代表著當時時代的審美觀念。
日治時期
在街道景象中第一期 1899 年「台灣下水規則」和 1900 年「台灣家屋建築規則」和 1917 年「街路取締規則」建立了建築線制度。但第Ⅱ期建築線在 1936 年「台灣都市計畫令」(以下簡稱「計令」)的頒布後廢除了「台灣家屋建築規則」,持續了此制度實施。此時,「計畫令」又建立土地用區分和市地重劃。到了戰後第Ⅲ期1964 年「都市計畫法」第一次修訂成立了主要計畫,隨之廢除「計畫令」。第Ⅳ期1973 年「都市計畫法」第二次修訂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正式成為實施體制,隨後廢除「計畫令施行細則」。而建築線和市地重劃制度亦因「都市計畫法」的修訂,持續實施。
Read more: https://nhuir.nhu.edu.tw/retrieve/9868/922415H343004.pdf
臺灣最早系統性的都市計畫始於日治時期,第一個實施都市計畫的區域是臺北,早期稱為「市區改正」,以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及建構初步的街道立面為主。當時臺灣主要都市如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等,以及多數的鄉鎮皆有實施。1938年,臺灣總督府頒布《臺灣都市計畫令》,市區改正改名為「都市計畫」。
「市區改正」主要針對各項建築、街道、公共建設等進行相關規範的確立及實施,不僅建立了建築線制度,更針對建築物與交通的關係進行各種討論,當時的保安課長友田藤太郎進行了相關的論述《新竹州時報第六號-根據臺灣都市計畫令之建築物限制》:
- 建築物與交通:描述雜亂的建築物,會導致鄰近道路迂迴曲折,阻礙交通並容易造成危險。
- 建築物與思想:描述居住環境會對人的心理造成影響,居住於陰鬱的環境容易造就不純潔且邪惡的思想。
- 建築警察:描述建築警察的職責,表示其目的為維持社會秩序、防止建築物造成的危害。
- 用途地域制度:此制度預先指定土地與建築未來的用途與位置,作者認為若無此制度,土地與建築物便會被私人占用導致衝突、損害公共利益。
- 建築線:指定道路與建築物位置的基準線。作者表示若無建築線,不僅損害景觀,也會導致緊急時刻影響避難或救護工作,建築線的存在可以幫助調節道路,對都市計畫相當重要。
- 法定建築線與指定建築線:前者是依照都市計畫令所劃分之都市計畫區域內道路界線;後者指依照都市計畫令、由知事所指定的建築線。
- 建築線與道路的關係:在重申建築物如何影響交通後,詳細列出並說明臺灣都市計畫令的實施要點。
左圖中間為當時臺北市區改正全圖,不僅針對要改正的區域進行規劃與分析,更是將各個商家的資訊與廣告印製於後,更好地傳達到「城市規劃與商家之間的關係」,閱覽到上述幾個資料後我們可以得知,之所以可以透過各個歷史資料中看到整齊劃一的街道與和諧的商家招牌,都在於日本政府所頒布的「市區改正」計畫,而這也成為我們在研究「招牌」這個議題相當重要的資料,甚至於能夠作為一種解釋,現今臺灣街道上僅存的手繪招牌、霓虹燈招牌樣式,如何代表著當時時代的審美觀念。
起源於20世紀初,工業革名促使都市快速發展,因應需求關係,各建築師分別將設計量體從「單一建築」擴張為「群體建築建構的區域」,思考的脈絡也轉為整體都市發展規劃。
日治時期
在街道景象中第一期 1899 年「台灣下水規則」和 1900 年「台灣家屋建築規則」和 1917 年「街路取締規則」建立了建築線制度。但第Ⅱ期建築線在 1936 年「台灣都市計畫令」(以下簡稱「計令」)的頒布後廢除了「台灣家屋建築規則」,持續了此制度實施。此時,「計畫令」又建立土地用區分和市地重劃。到了戰後第Ⅲ期1964 年「都市計畫法」第一次修訂成立了主要計畫,隨之廢除「計畫令」。第Ⅳ期1973 年「都市計畫法」第二次修訂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正式成為實施體制,隨後廢除「計畫令施行細則」。而建築線和市地重劃制度亦因「都市計畫法」的修訂,持續實施。
Read more: https://nhuir.nhu.edu.tw/retrieve/9868/922415H343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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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依左至右順序排列)
(出處依左至右順序排列)
01
〈臺北市區改正全圖〉與商店廣告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
02 〈臺北市區改正全圖〉與商店廣告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
03-05 新竹州時報第六號-根據臺灣都市計畫令之建築物限制。出版者:新竹州時報發行委員會。創作者:新竹州時報發行委員會;友田藤太郎。建檔單位: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數位物件授權:CC BY-N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發佈於《國家文化記憶庫》
02 〈臺北市區改正全圖〉與商店廣告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
03-05 新竹州時報第六號-根據臺灣都市計畫令之建築物限制。出版者:新竹州時報發行委員會。創作者:新竹州時報發行委員會;友田藤太郎。建檔單位: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數位物件授權:CC BY-N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發佈於《國家文化記憶庫》